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天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或“本基金会”)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管理,科学确定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本基金会章程中业务范围涵盖的资助项目,资助对象一般为天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指本基金会中的非限定资金,即捐赠人非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申报和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本基金会每年一月份至三月份接受天津工业大学各部门、各单位申请教育发展基金项目,所申请项目要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应确保所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和急需性。
第五条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书至基金会秘书处,申请书内容包括:前期调研情况、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组织机构、项目预算、项目跟踪、项目评估。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项目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基金会秘书处首先进行项目申请书的形式审查和内容初审。
第七条对于形式审查合格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项目,递交“天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进行会议评审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核,评审小组一般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学生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战略发展研究中心、校友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构成,重点从项目的公益性、创新性、受助对象需求、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和评审小组意见随同有关资料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最终确定立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对于理事会同意资助的项目,项目申请部门应根据最终批复意见修改并提交最终《项目立项报告》,签订项目实施协议后严格按计划实施。
第十条有关其他项目立项、实施与管理规定,参照《天津市天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天津市天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